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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5/6/11    点击次数:4382
 

    政府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进行产品升级换代,通常会给予一定的补助进行扶持。企业对于取得的政府补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应税收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本文通过案例简要分析。
  案例:
  甲企业于2011年6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扶持甲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偿各项费用支出。企业当月购进一台不需安装设备,价值60万元(不含税价,使用寿命5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无残值),同年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2012年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一、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011年
  1、6月收到政府补助1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2、6月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               6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贷:银行存款             70.2
  3、10月,支付相关费用15万元
  借:管理费用               15
   贷:银行存款              15
  借:递延收益               1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5
   4、计提7月~12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       6 (60÷5×612)
   贷:累计折旧               6
  借:递延收益                6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6
  2012年
  1、8月,支付相关费用25万元
  借:管理费用               25
   贷:银行存款              25
  借:递延收益               25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25
  2、计提1月~12月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           12
   贷:累计折旧              12
  借:递延收益               12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2。
  二、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1、作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入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
  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金额”25万元。
  3)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金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12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12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金额”12万元。
  2、作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只需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21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79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金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金额”0万元,第4列“调减金额”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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