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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4/6/25    点击次数:3107
 

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年初,我公司引进几位技术专家,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按月通过银行支付不含税工资3万元,同时约定将不含税工资换算为含税工资后,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我公司负担(同时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含税工资)。在实际支付该技术专家的工资及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后,我公司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核算。请问我公司为技术专家(我公司职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引进技术专家并代为负担个人所得税,在雇佣合同上同时注明含税工资与税后收入,将含税工资全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科目,代技术专家负担的税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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