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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职工薪酬的税收金额是填个税申报的数额吗
发布时间:2015/4/15    点击次数:2450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职工薪酬的税收金额是填个税申报的数额吗?账载金额是填每个月计提的实际发放的数额吗?那一般税收金额和账载金额是不是一样的?如果12月的已计提已申报可还没实际发放,申报数要算12月份的吗?

 

回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职工薪酬的税收金额根据上述规定填列。账载金额就是账面记载的工资薪酬。两者一般情况下一致的,但是如果企业计提未发放,则需要做纳税调整。对于12月份计提下年1月份发放的工资,一般视同实际已经发放的薪酬,但是各地税局执行可能会有差异,有的税局可能不认可计入12月损益,做纳税调整,但是在下年1月份发放的,可在下年税前扣除。具体到贵公司需要根据主管税局的要求确定是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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