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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未实际投入部分能否作为成本扣除?
发布时间:2015/6/11    点击次数:3123
 

        问:一外商投资公司2010年11月由三股东投资组建,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其中:英国公司51%,255万美元,香港公司3g%,195万美元,美国自然人股东10%,50万美元。2014年3月,外商投资公司进行股权变更,变更前实际资本金到位情况:
    英国公司255万美元已全部到位,香港公司实际到位130.325万美元,未到位64.675万美元。美国自然人股东实际到位为0美元,全部未到位。此时股权转让时对未实际到位资本金的美国自然人股东,是否也按正常计算其净资产份额,并且按其10%的比例份额减除实际到位资金0元后作为计税依据?假如:转让前月止计算出净资产折合600万美元。关键是美国股东如何计算?

   答:《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六条规定,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按章程、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持有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关税费。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自然人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股本)的金额,实际出资额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金额,以及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个人股东资本未缴足部分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 2011]13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企业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新介入投资者出资额投入的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部分的金额、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  “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个人股东未缴足部分资本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南昌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股东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股东初始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成本,是股东按章程或者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包括企业股东在初始投资、增资扩股时实际投入企业的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新介入投资者出资额投入的大于约定份额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的部分的金额、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  “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自然人股东未缴足部分资本不得计入股权计税成本。参考上述规定,个人股东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待个人所得税时,计税成本不得扣除未缴足部分资本,该美国个人股东计税成本为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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