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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能否扣除?
发布时间:2015/6/11    点击次数:2769
 

    问: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了一个住宅项目,由于延期交房,支付给购房者的违约金(或者叫赔偿款),能否再土增税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711营业外支出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的各项净支出,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关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规定: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对顶的其他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上述规定,因延期交房而支出给购房者的违约金,在会计核算时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属于计算机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不得扣除;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违约金属于与生产
经营有关的支出,实际发生金额可以再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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