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整体出售一分公司(包括资产、负债、人员、销售渠道等),我公司和购买方无关联关系,在分公司整体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增值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整体出售一分公司(包括资产、负债、人员、销售渠道等),若不符合上述分立业务规定的,也不符合其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