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解答 您的位置:首页 >> 疑难解答 
董事长报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5/11/12    点击次数:1881
 

      问:我公司董事长已在其他公司任职,与其他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并每月领取工资。现我公司要给董事长支付一定的报酬,我公司应采取什么形式给董事长支付报酬?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该董事长与你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其取得的董事报酬要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公司愿景
企业文化
精英团队
我们的客户
我们的服务
 
   企业大事记
   团队生活
   企业党建
   外贸会计之家
   社会责任
 

浙江通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绍兴公司注册 - 绍兴代理记账 - 柯桥公司注册 - 柯桥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