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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5/11/12    点击次数:2651
 

     问:我公司接受劳务公司劳务派遣用工,每月支付劳务公司劳务费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劳务费发票,该部分劳务费用是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向劳务公司支付费用并取得劳务费发票,应当作为劳务费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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