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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发布时间:2020/5/8    点击次数:1198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12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430

 相关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031日至5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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