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关于组织做好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1】5号),与2020年度文件相比,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以前申报批次均为二批,第一批不通过的企业允许在第二批继续申报。今年改为一批了,要求各地上报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其中:企业在国网上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不晚于8月15日,具体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按此文件要求,越城区科技局要求的纸质申报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7月16日;
柯桥区科技局要求的纸质申报材料上报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以前在评审网站上明确告知评审专家“请财务专家评审时关注:高新技术认定未规定必须享受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口径和加计扣除口径也不同,不得以企业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或企业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费用不一致而给定“不予通过”的结论。”
而今年的文件要求是“地方认定管理机构在初审时,根据企业纳税申报表核对申报材料,对存在近三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均为零、近三年管理费用总额小于研发费用总额、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占申报总收入比例不足60%、研发费用比例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企业,请企业提供书面说明后再行推荐。”
原来规定凡是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以出具专项报告,现在同时还必须符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提供的事务所清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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