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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发布时间:2021/7/26    点击次数:146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

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 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通达解读谨慎添加不动产共有人,任何份额的变化视同产生了不动产的交易,需要补征契税,还有目前部分地区的限购政策,在添加共有人的情况下,每人都算是占有一套房,因此,从税法角度,万不得已,请勿添加为共有产权人。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通达解读:转性土地,在转性的环节按照补缴的土地价款补缴契税,注意,是补缴的金额不是全额。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通达解读:转让房地产时,顺便将划拨性质改成出让性质,补缴的契税应该包含两笔,一笔是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一笔是房产转让款。目前,在我们当地老小区转让房产中,存在既转让后转性的情况,在文件出台前,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并没有征收契税。文件出台后,买受方需要考虑两笔契税的情况。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通达解读: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凡是不能移动的,都应该视同不动产,在土地交易时包含在土地价款中,作为缴纳契税的依据,如果,是可以移动的设施,建议签订两张合同,来合理规避征税纠纷。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通达解读: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契税的征税基数问题一直比较有争议,本文发布后,可以消除争议了,只是,文件来了一刀切,凡是在取得土地过程中所有利益对应的价款,统统征收契税,把契税的征税基数来了一个最大化,增加了契税的税负。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通达解读:买的车位需不需要征收契税?阁楼储藏室需要不需要征收契税,现实中,基本属于原本没有争议的不征契税,也就说通常情况下不征契税,现在,争议来了,是否征收的判断是是否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如何理解?我们的理解是是否在一本权证注明,是否同一张发票中开具,是否同一本合同中签署。提醒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该文件实施细则,尽可能规避车位缴纳契税情况,譬如,一个车位40万,已经比较贵了,如果需要征收契税,将会多出1.2万元契税成本。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通达解读土地使用权、房屋互换,基本停留在书面理论的状态,现实中,政府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民间房屋互换的,否则,税到哪里去收呢。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  

1. 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2. 医疗机构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医疗机构。 

3. 社会福利机构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 

1. 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2. 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3. 用于医疗的,限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4. 用于科研的,限于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5. 用于军事设施的,限于直接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6. 用于养老的,限于直接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7. 用于救助的,限于直接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土地、房屋。 

(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形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 

(二)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应当缴纳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 

(三)因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五、关于纳税凭证、纳税信息和退税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其他凭证。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依法查验土地、房屋的契税完税、减免税、不征税等涉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 

(三)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具体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等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交易等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 

1.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 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通达解读契税返还的情形还是存在的,主要有法院判决,容积率调整、交付面积误差等,但是,除此三种情形,没有其他情形退还契税。对于双方交易失败或纠纷产生,希望退还契税的,除非通过法院判决否定前一次交易,否则,退税无门!   


六、其他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同时废止。                       


                                        财 政 部  税务总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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